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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实施!这类美容产品,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2025-05-14179

2022年3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以下简称30号公告),明确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自2024年4月1日起,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资料图,图源:今日头条

日前,国家药监局器械注册司、器械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此公告进行解读。其表示,截至目前,共有25个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能够满足医疗美容相关需求。

根据30号公告,2024年4月1日起,相关使用单位不得购进并使用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2024年4月1日以前购进的,可以继续使用。

此外,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按照相关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向使用单位或者消费者继续提供售后服务,2024年4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用于整机更换。

值得注意的是,电商平台也针对此公告发布了相关通知。通知指出,商家在销售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射频美容设备类商品时,不得进行误导性的宣传。

包括但不限于宣称产品具有“用于治疗皮肤松弛,减少皮肤皱纹,收缩毛孔,紧致、提升皮肤组织,或者治疗座疮癞痕,或者减少脂肪(脂肪软化或分解)”等功效。

同时,也不得宣传产品具备“淡化被纹(如抬头纹、鱼尾纹等)、减轻细纹、眼周除皱、改善松弛下垂、提升苹果肌、脸部轮廓提拉、紧致轮廓、紧致肌肤、提拉塑型收缩毛孔”等功效。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避免消费者受到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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